索 引 号: | 01294851X/2020-24551 | 信息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法律服务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0-04-07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做好南京市第五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推选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基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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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司法局,江北新区综合治理局:
根据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拟于上半年召开南京市第五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表大会。大会将听取和审议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为保证会议顺利进行,现将各区会议代表产生及名额分配等情况通知如下:
一、代表组成及名额分配
1.南京市第五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名额定为95名,女性须占有一定的比例;代表名额的分配,按照各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数和工作的发展状况以及工作需要确定,但须保证每个基层法律服务所至少有1名代表(具体分配见附件1)。
2.市局分管领导、促进法治处负责同志以及各区司法局(综合治理局)分管领导、相关业务科长为列席代表,共28名。
二、代表推选条件
1.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中的优秀分子,认真贯彻上级各项工作部署,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
2.关心基层法律服务事业发展,自觉遵守基层法律服务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廉洁自律,诚信执业,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近3年内无行业处分记录。
3.作风正派,联系群众,办事公道,有一定的议事和组织能力。
三、推选程序及时间安排
1.推选代表人选(2020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各区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对照推选条件,等额推选代表人选。各区推选出的代表人选填写《会议代表人选名册》及《会议代表人选登记表》,各区司法局(综合治理局)审核盖章后于2020年4月10日前报送市局促进法治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秘书处)。
2.资格审查(2020年4月中下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市局政治部、派驻纪检组派人参加),负责对推选产生代表的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责成重新进行推选;代表不符合条件的,要求原推选区及时进行更换。
另外,请各区司法局(综合治理局)认真总结本区近4年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经营、内部管理、队伍现状等基本情况;基层法律服务在诉讼代理、调解纠纷、提供法律咨询等方面好的做法及典型案例;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以及下一步打算,于2020年4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电子档发送至邮箱njsfjjcc2012@163.com。
联系人:巩伟,68789308;严付森,68789288。
附件:1.《会议代表及列席代表名额分配表》
2.《会议代表人选名册》
3.《会议代表人选登记表》
4.《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推选办法》
南京市司法局 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2020年3月24日
附件1
会议代表及列席代表名额分配表
选 举 单 位 |
法服 所数 |
工作者数 (2019年) |
推荐 代表数 |
推荐 理事数 |
备注 |
玄武区 |
5 |
32 |
8 |
2 |
|
秦淮区 |
6 |
32 |
9 |
2 |
|
建邺区 |
4 |
21 |
7 |
1 |
|
鼓楼区 |
10 |
67 |
17 |
3 |
|
栖霞区 |
4 |
17 |
6 |
1 |
|
雨花台区 |
2 |
10 |
3 |
1 |
|
江宁区 |
10 |
62 |
17 |
3 |
|
浦口区 |
2 |
18 |
4 |
1 |
|
六合区 |
6 |
22 |
7 |
1 |
|
溧水区 |
3 |
21 |
5 |
1 |
|
高淳区 |
5 |
27 |
8 |
1 |
|
江北新区 |
3 |
16 |
4 |
1 |
|
区别 |
列席人数 |
区别 |
列席人数 |
区别 |
列席人数 |
玄武区 |
2 |
秦淮区 |
2 |
建邺区 |
2 |
鼓楼区 |
2 |
栖霞区 |
2 |
雨花台区 |
2 |
江宁区 |
2 |
浦口区 |
2 |
六合区 |
2 |
溧水区 |
2 |
高淳区 |
2 |
江北新区 |
2 |
市局4名列席代表,推荐1名理事。 共计正式代表95名,列席代表28名,推荐理事数19名。 |
附件2
会议代表人选名册
区:
姓 名 |
性别 |
出 生 年 月 |
法律服务所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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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会议代表人选登记表
填报单位: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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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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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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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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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面 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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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业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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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化 程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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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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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业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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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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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惩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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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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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资格审查 小组意见 |
经审查,该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 年 月 日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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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会议代表 )(理事 )请打勾。 |
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秘书处印制
附件4
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推选办法
一、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由南京市第五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原则上由17名理事组成。
三、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各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执业人员数量和分布情况提出计划,经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四、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区司法局(综合治理局)根据候选人资格条件和名额研究提名,报协会秘书处审核确定。
五、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五届理事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数2名。
六、选举人对理事候选人赞同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相应的空格内画“√”;不赞同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可在“理事候选人”姓名栏空格内写上被选举人姓名,并在其下方相应空格内画“√”。
七、每张选票选举人数等于或少于17名,选票有效;多于17名,选票无效。选票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书写清楚、准确。对辨认不清的选票作废票处理。
八、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九、当选理事必须获得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选票。选举按得票数由多到少排序,前17名且超过半数者当选。如果当选人数不足17名,选举有效,剩余名额不再补选;如果第17名为得票数相等的2名以上候选人,则第17名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同时当选,本届理事会理事人数相应增加。
十、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总监票人、监票人必须是本次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已提名作为理事候选人的代表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总监票人、监票人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经大会代表举手表决,须超过参加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
十一、计票工作结束后,总监票人向协会秘书处报告计票结果,经协会秘书处确认有效后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