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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851X/2021-62437 信息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矛盾纠纷调解 / 通知
发布机构:    南京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1-06-2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调解事项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宁司通〔2021〕31号 关 键 词:    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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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调解事项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宁司通〔2021〕31号

各区司法局、江北新区综治局:

根据《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要求,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召开座谈会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市局制定了《南京市人民调解事项负面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做好宣传,指导本辖区各类人民调解组织根据清单要求规范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并结合工作需要对清单内容进行细化。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联系市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联系人:王玥,6878929615951675907

附件:《南京市人民调解事项负面清单(试行)》


南京市司法局 

2021623


附件

南京市人民调解事项负面清单(试行)

《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已于2021310日正式施行,要求建立人民调解事项负面清单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清单,清单内列明的纠纷事项不适用人民调解程序,但是人民调解组织可以积极化矛盾,并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其他合适的非诉讼方式化解。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的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依法开展调解。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指导相关人民调解组织结合工作需要对清单内容进行细化,并予以公布。

一、民事类

(一)适用人民法院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票据持有人申请公示催告等案件。

(二)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进行人民调解的事项。

二、刑事类

(一)公诉案件。

(二)自诉案件中的公诉转自诉案件。

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行政类

除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外的其它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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