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851X/2024-05959 | 信息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部门文件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5-11-25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 ||
文 号: | 宁司〔2015〕242号 | 关 键 词: | 自由裁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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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司〔2015〕242号
各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部门,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司法局
2015年11月20日
南京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行政处罚法》、《南京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司法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南京市司法局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的选择决定权。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和衡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三)对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不得将当事人行使法定权利作为从重或加重处罚的理由。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事实不清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在主管部门查处前主动减轻或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向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未被掌握的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行业形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四)被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后,未满二年又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一般处罚是指除本规定所称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
从轻处罚:〔(X-Y)×30%+Y〕以下至Y(包含“以下”)
一般处罚:〔(X-Y)×30%+Y〕以上至〔(X-Y)×70%+Y〕以下(“以上”、“以下”不含本数)
从重处罚:〔(X-Y)×70%+Y〕以上至X(包含“以上”)
公式中X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或法定最高停止执业、停业整顿处罚的期限,Y为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或法定最低停止执业、停业整顿处罚的期限。金额以百元为最小单位,期限以月为单位,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取值。
第十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
(一)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其程序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意见,由案件承办部门提出,并提交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决定;拟给予从重处罚的,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各行政执法承办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给予从轻、从重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应当纳入本局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