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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851X/2024-93157 信息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示公告 / 公告
发布机构:    南京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4-11-29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司法局关于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的公告
文  号:     关 键 词:    法律职业资格;南京市;主观题;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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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司法局关于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的公告

根据司法部2024年第13号公告和《江苏省司法厅关于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就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南京市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及合格分数线

(一)成绩公布与查询

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于2024年11月30日公布。

应试人员可自11月30日0时起通过司法部官网(http://www.moj.gov.cn/)、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官网自行打印成绩通知单。

(二)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南京考区应试人员的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复印件。

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我局根据部、省核查结果,对核查后成绩有变化的考生,通知本人核查结果;对核查后成绩没有变化的考生,将在南京市司法局网站(http://sfj.nanjing.gov.cn/)上统一公告告知,不再单独通知本人核查结果;考试成绩经核查并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三)合格分数线

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08分。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其中,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85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以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0分;其他规定的放宽地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南京市不存在放宽地区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等情况。

二、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通过2023年、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的人员,2024年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一)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和地点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于2024年12月4日8时至12月10日24时,登录司法部官网或者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自行选择受理地并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申请人报名地、户籍地、工作和生活所在地为南京市的,可以选择南京市作为受理地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选择南京市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人,在完成网上填报信息程序(注意网上选择南京市为受理地)后,应于2024年12月25日至12月31日到我局指定地点,本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现场提交材料时,申请人对网上填报信息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且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选择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南京市非放宽地区,不办理此类申请事宜。

对于具有2024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回原籍、现役军人复员转业、婚姻关系、工作调动等情形,已于主观题考试成绩发布前将户籍迁入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户籍所在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5年全日制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包括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专升研,下同)参加主观题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如期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后方可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普通高等学校2025年全日制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主观题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可在成绩查询页面下载打印《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成绩合格凭证》。

(二)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本人应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并同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台湾居民需提交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以现役军人身份报考的申请人,除提交居民身份证外,还需出示本人有效现役军人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至少至2025年3月1日,居民身份证过期或即将过期的,应及时补办或提供临时身份证。

2.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1)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适用“老人老办法”专业学历条件的申请人,以及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需提交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

(2)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适用“新人新办法”专业学历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其中,现役军人需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军队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和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其他申请人需提交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和法学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

(3)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持军队院校或2001年及以前国内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需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申请人提交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上的身份信息与居民身份证上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3.根据审核需要提交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学历、学位查询结果,中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等补正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或者扫描留存归档,原件退回申请人。

(三)审查、核查和审核认定

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统一受理日期为2025年1月2日。自统一受理申请之日起至省司法厅向司法部报送核查报告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司法部完成审核认定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南京市司法局收取并核验申请人现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将按有关规定向申请人出具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条件的,不出具受理单)。

三、其他事宜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适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的其他事宜按照《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申请人在南京市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请密切关注南京市司法局发布的通知公告、短信提醒、电话告知等,及时掌握相关要求。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期间,应配合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引导,有序进入指定地点依次办理。

3.申请材料中根据审核需要提交的补正材料,主要是指申请人学历、学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即“学信网”)等上查询不到的、或查询后不能判别的(应尽早提前办理认证手续),需提交相应学历、学位的查询结果、认证报告等。申请人可自助登录“学信网”等教育部相关网站查询核实本人学历、学位及认证报告等,参考网址如下,学历证书查询:https://www.chsi.com.cn/xlcx/lscx/query.do,学位证书查询:https://www.chsi.com.cn/xwcx/lscx/query.do,学历认证报告查询:https://www.chsi.com.cn/xlrz/index.jsp,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查询:http://zwfwbl.cscse.edu.cn/homeView/contactUs?type=2。

四、上述事项办理地点、时间、联系方式

(一)地点

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448号普华大厦16楼南京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服务中心(中山东路逸仙桥公交车站,三条巷口附近)。

(二)时间

1.成绩核查: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时间除外),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2.网上选择受理地并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信息:2024年12月4日8时至12月10日24时(自行按规定在网上完成,毋需前往上述现场办理地点)。

3.现场提交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材料:2024年12月25日至12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三)联系方式

关于在南京市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其他事项或有关问题,可在工作日内工作时间向南京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服务中心进行咨询,联系电话:025-83226021、83617290。

南京市司法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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