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851X/2024-95311 | 信息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其他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4-12-09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记录;执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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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江苏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结合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市司法局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全面、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即通过行政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音频视频采集设备对现场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的记录。
第五条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及时收集行政执法信息,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其他辅助执法人员可以协助上述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记录。
第六条 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执法处室应当记录申请、受理、补正等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第七条 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听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
(二)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介绍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及相关要求的过程;
(三)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执法检查情况的过程;
(四)相关人员在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的过程;
(五)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制作询问笔录,载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询问的内容;
(六)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载明取证人、取证日期和证据出处等;
(七)现场检查的,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笔录),载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检查人、检查或勘验情况;
(八)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等情况;
(九)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启动理由、具体标的、形式,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应当记录告知的方式和内容,并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 .
(十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当事人相关信息、听证时间、地点及听证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八条 审查与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二)承办处室的处理意见;
(三)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重大执法决定的集体讨论情况;
(四)审批决定意见;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九条 送达与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其中对于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记录核查情况;
(三)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途径的情况;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十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记录以下事项:
(一)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二)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送达的付邮凭证和回执或者寄达查询记录;
(三)代为送达的,留存代为送达的委托凭证和签收回执;
(四)留置送达的,应当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五)公告送达的,留存书面公告并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以及公告方式和载体。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情况;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减、修改行政执法记录原始资料;
(二)私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行政执法记录资料;
(三)利用行政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工作无关行为;
(四)故意毁坏行政执法文书、案卷材料、行政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行政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每周将行政执法记录音像资料交所在处室统一存贮。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案件归档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资料存入行政执法案卷归档保存。全过程记录音像资料应随行政执法案卷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行政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行政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上级督办或媒体介入的行政执法活动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形。
第十七条 需要向听证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提供案卷、音像资料的,由涉案的处室局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八条 对案卷、音像资料等行政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借阅;因工作需要调取音像资料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宁司通〔2020〕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