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南京市司法局

索 引 号:    01294851X/2024-95314 信息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4-12-09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文  号:     关 键 词:    执法;法制审核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文件下载:  
南京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024年5月修订)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江苏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司法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司法局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局办公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须经局办公室审核:

(一)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对单位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或者停止执业、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

(二)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行政许可决定涉及公共利益、他人重大利益的;

(四)行政强制决定;

(五)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情况疑难复杂的;

(六)对涉及众多举报人的群体性投诉举报或复杂、疑难案件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

(七)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八)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及国家、省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由承办处室局送局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须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五条 承办处室局在送审时应当向局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执行自由裁量基准的情况;

(二)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四)经听证、论证、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论证、评估材料;

(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

(六)局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局办公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准确;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审查涉嫌犯罪移送是否符合移送标准;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局办公室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聘任的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还可以会同承办处室局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 局办公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执法主体不适格、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作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四)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作出移送的审核意见;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局办公室作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承办处室要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涉及重大调整的,应重新提交局办公室进行审核。

承办处室局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经与局办公室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处室局可以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承办处室局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局办公室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法制审核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一式二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处室,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三条 承办处室局应将局办公室制作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在执法案卷中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宁司通〔2020〕50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附件: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案 由


案件主办人


送卷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内容

审核意见

具体建议

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是/否


行政相对人认定是否正确

是/否


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是/否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是/否


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是/否


行政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是/否


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是/否


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是/否


审 核 人

意见和建议


法制机构

意见和建议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