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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851X/2026-21919 信息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示公告 / 公告
发布机构:    南京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6-04-0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公告
文  号:     关 键 词: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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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台湾飏理法律事务所驻南京代表处:

经查,你代表处自取得执业许可后,一直未开业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根据《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江苏省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收回、注销执业证书。因通过登记住所及其他联系方式均无法与你代表处及派驻代表取得有效联系,现依法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债务清偿完毕前,其财产不得转移至大陆以外。

特此公告。

南京市司法局

2026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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