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851X/2026-22888 | 信息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公示公告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6-04-13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公开征集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的公告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行政执法 |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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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在纠治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突出问题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公开征集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违规异地执法问题。超越法定管辖范围,对非本辖区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执法活动;利用行政执法手段插手异地的经济纠纷;未履行协作程序或超越协作权限在异地开展执法等情形。
(二)趋利性执法问题。下达或变相下达行政罚没款、执法数量考核指标;为增加行政罚没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随意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违规违法争抢有罚没收益的案件管辖权;将行政罚没收入与本单位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违规预收、私自截留罚没款,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等情形。
(三)乱收费问题。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未按规定范围、对象、标准收费;未执行取消、停征、免征、减征等降费政策;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等手段收取中介服务费用或者只收费不服务;违规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等情形。
(四)乱罚款问题。无处罚依据擅自设定罚款项目;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罚款;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罚款;不执行国务院已取消罚款事项的决定;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随意降低违法行为认定门槛或者扩大违法行为范围实施罚款;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以罚代管,只罚款不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形。
(五)乱检查问题。检查主体无权限,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检查人员无权限,未取得执法证件却实施检查;检查随意任性,无法定依据或未按照公布的事项、标准及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或应联合部署专项检查的,单独部署;检查频次高,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日常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运动式检查、以观摩等各种名义变相检查;违反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等情形。
(六)乱查封问题。委托实施查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查封;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查封;查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超过法定期限查封;未妥善保管或使用、损毁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具备解除查封情形仍不作出解除查封决定等情形。
二、线索反映渠道
(一)发送电子邮件。填写行政执法问题线索表并发送至电子邮箱njfzbzfjdc@163.com,邮件名称中请注明“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
(二)邮寄信件反映。邮寄信件至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信封左下角请注明“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
三、注意事项
(一)为方便反映问题,提高线索质量,便于有效核实查办,请按照附件表格反映问题线索,有相关佐证材料的请一并提供。
(二)提倡实名反映问题线索,线索征集部门将按照反映人意愿对反映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请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对借机诬告、陷害等行为,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三)已进入和已经过纪检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程序办理的问题线索,不在本次征集范围内。
(四)本次线索征集活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欢迎广大企业和群众积极反映相关问题线索,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协助配合!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