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南京市司法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南京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http://sfj.nanjing.gov.cn)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具体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二期A座)查阅。 

一、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南京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二期A座)。 

● 公开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具体网址:http://sfj.nanjing.gov.cn。本机关当面受理点:本机关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25-68786933 

本机关还将采用微信公众号(名称:南京司法行政在线)、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到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根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 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机关办公室;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二期A座;

办公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025-68789318

传真号码:025-68789311

邮政编码:210019;

互联网联系方式:https://sfj.nanjing.gov.cn/hdjl/jcxx/

●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中国南京网站群上下载或者网上在线申请。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渠道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邮寄申请。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通过邮寄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政府网站申请。请登录南京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页(http://sfj.nanjing.gov.cn),根据页面相应提示提交申请,或者直接访问:http://sfj.nanjing.gov.cn/njssfj/xxgkzl/ysqgk/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南京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四)申请办理流程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请将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



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传  真


法人/

其它组织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传  真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

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

的用途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纸质件

 电子件

其他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在线回复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