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试行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江苏法治报 发布时间:2024-04-25 09:47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日前印发的《江苏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进行解读。
《办法》填补了江苏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空白,是建立符合江苏省特色的海洋生态补偿专项制度的具体实践。《办法》在现有水环境区域补偿的基础上,将补偿范围由地表水拓展至海域,更侧重于海洋环境质量,在入海河流控制断面的基础上增加了近岸海域水质等海洋环境质量的重要考查因素,对进一步改善海洋环境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如何确定补偿标准?实践过程中对补偿金额存在争议如何应对?“《办法》在编制过程中,通过结合近三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及入海河流控制断面总氮浓度的实际数据,反复进行多轮不同方案的测算,与省财政厅会商确定补偿标准的可行性,并广泛征求沿海三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充分吸收采纳合理可行的意见,最终确定了补偿标准。”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院副教授芦昱介绍。在后续实施过程中,沿海设区市如果对补偿资金数额存在异议,可在收到通报5日内提交申诉申请及相关材料,对于确实存在合理原因的,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采纳考虑。
《办法》共五章2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