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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两车拒不还款 认罪认罚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中国普法网  发布时间:2023-01-03 16:05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司法权威不容忽视,法院裁判必须执行,但现实中总有部分人心存侥幸,企图逃避法律义务,最终只能自食恶果。近日,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查明,20208月,平阳法院对杨某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依法判令杨某支付张某9万元及相应利息。同年,平阳法院又对杨某与赵某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案作出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杨某应分期偿还赵某3万元。

此后,杨某一直未履行相应义务,张某、赵某无奈向法院申请执行。平阳法院在执行中发现杨某名下还有一辆江铃牌汽车、一辆长安牌汽车,遂责令杨某交付两辆汽车。但杨某在收到责令交付通知书后依旧选择无视,既未移交车辆也未偿还款项。直至刑事立案后,杨某才偿还张某、赵某案涉款项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杨某犯罪后能自首,认罪认罚,且能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及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杨某名下有两辆汽车且在刑事立案后主动偿还了款项,说明其实际有履行能力,却选择了无视法院的裁判文书,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法官提醒,依法及时履行或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任何心存侥幸逃避法律责任的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盗窃家庭成员财物 判三缓四罚金两万

盗窃他人财物,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那么盗窃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依据我国法律又该如何评价?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丈夫偷走妻子和岳母的贵重首饰的盗窃案。

法院查明,20219月,岳普湖县居民艾某得知妻子的金银首饰(个人财产)以及岳母的金银首饰都存放在岳母家中的保险柜中,便以盗窃为目的进入岳母家中盗走保险柜,用切割机将保险柜切开,把价值99803.5元的金银首饰窃取后,以91040元的价格卖掉。

艾某的岳母发现保险柜被盗后报警。民警破案后,艾某将妻子和岳母的全部损失退赔。随后,检察机关以艾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盗窃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艾某到案后认罪认罚,退赔了妻子和岳母的全部损失,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艾某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法院予以从宽处理,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丈夫偷走妻子的钱财是否犯法,需要视情况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特别约定,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此时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理共同财产是不触犯刑法的;但如果丈夫盗窃的是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个人财物,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构成盗窃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