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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私教课程不想继续上了,能否要求经营者将剩余课程费用全部退还?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中国普法  发布时间:2024-01-30 16:35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2019年4月6日,吴某某与山东东营某健身公司签订《私教课程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私教课起止日期自2019年4月6日至2022年10月5日,私课程单价为270/260/380元,课程费20000元;私教课程一经购买,不予退款。协议签订后,吴某某支付20000元私教费并获赠2000元。吴某某于2019年至2021年接受私教培训,共消费8960元,尚余预付款11040元(不含获赠2000元)。

吴某某认为,受东营某健身公司更换私教以及吴某某搬家等原因,致使私教课未如期完成,故诉请解除协议,要求东营某健身公司退还私教费13040元。东营某健身公司认为,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解除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约定了消费者一经购买课程即不得退款,根据该约定,即便提供服务者存在违约行为或消费者对私教课程不满意,也无法退款,上述约定限制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六条规定认定无效。同时,吴某某虽主张东营某健身公司存在频繁更换私教教练已构成违约,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从协议约定来看,吴某某也未指定具体的私教教练,因此,没有证据证明东营某健身公司在履行案涉协议中存在违约行为。

东营某健身公司虽不存在违约行为,吴某某也没有解除协议的正当理由,但并不表明东营某健身公司不应退款,还应考虑债务的具体性质加以综合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了合同僵局的处理原则,即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合同,但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导致的损失,本案中,私教课程具有一定人身专属性,不宜适用强制履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吴某某可以请求终止协议的履行。关于退还费用数额问题,鉴于东营某健身公司在案涉协议履行中并无违约行为,综合考虑协议价款、服务期限以及东营某健身公司应支付成本、可以获得的利益等因素,从公平原则以及诚信原则角度出发,酌定东营某健身公司退还费用比例以60%为宜。同时,考虑到被告东营某健身公司并无违约行为,其赠送的2000元不应作为基数考虑。

据此,一审判决: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东营某健身公司于2019年4月6日签订的《私教课程服务协议》终止;二、被告东营某健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吴某某费用6624元;三、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