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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体验客观评价不算名誉权侵权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中国普法  发布时间:2026-01-11 13:05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孙某接受某保洁公司服务后,因对服务质量及服务人员态度不满,以“避雷帖”为题在小红书发布个人体验(用词包括“服务太差了”“大家一定避雷”等),详细描述商家服务的细节,并附上服务前后对比照片及与该保洁公司服务人员的微信聊天截图,引起网友对保洁公司的负面跟评。保洁公司认为,孙某的发帖行为构成污蔑、造谣、误导公众认知,对该保洁公司构成名誉权侵权,影响了保洁公司的业务量,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基于其自身感受在网络平台发帖描述个人不良感受,虽然内容涉及对保洁公司的负面评论,亦引起了网民的负面跟评。但法院结合孙某提交的保洁服务前后对比照片、双方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查明,孙某的言论并无不实之处,亦不存在侮辱性等不恰当言辞,仅系对保洁公司服务的客观、真实描述,且受众在查看孙某发布的帖子时,亦能够根据孙某所附的微信聊天截图、服务前后对比照片客观判断孙某所述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并不会导致受众仅仅以孙某编写的部分激烈言辞而片面地看待双方的争执,孙某的发帖行为尚不能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故法院认定孙某的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基于真实感受进行评价的权利。消费者只要基于真实的体验作出客观评价,未使用侮辱、诽谤等不当言辞,即便言辞较为激烈,亦不会轻易被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消费者的反馈对经营者而言,具有监督的作用,经营者应以开放、谦和的态度接受监督,将差评视为改进服务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