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及咨询联系电话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
三、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经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四、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审查申请;
五、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六、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应当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
九、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十、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当履行。